如何正确书写中华民国纪年 (2011-09-19 14:40:57)转载▼
在今年秋季高一使用的语文新教材和现行统编教材中,出现了两处用汉字来书写中国民国纪年的地方。一处是语文新教材第一册课文《记念刘和珍君》中,开头第一句就是:中华民国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课文下面的注释为[中华民国十五年]1926年。另一处是现行统编教材第五册课文《<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中的第二段有这样一段话:延至七年,始有墓碣之修建;十年, 始有事略之编纂。 课文下面的注释为:[延至七年] 拖延到民国七年(1918年)。笔者以为教材这种书写方法是不妥的。因为,早在1987年1月1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和中宣部出版局等七家单位就联合发布了有关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通知,同时公布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规定》(试行)中明确要求:中国民国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民国38年(1949年)。后来国家技术监督局又于1995年12月13日在《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同时决定从1996年6月起实施。新《规定》虽没有提及中国民国纪年的写法,但根据新《规定》中的有关条目,笔者认为中国民国的纪年还是应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因为新《规定》中对“中国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是这样要求的:这类纪年不应与公历月日混用,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也就是说这类纪年应采用汉字书写。而中国民国的纪年不受此限,再说中国民国的纪年本来就属于公历纪年,而新《规定》要求“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因此,中国民国的纪年应该采用阿拉伯数字。
作为正式出版物,一般是严格按照这个新《规定》来执行的。如江苏人民出版社在1997年8月出版的《句容历史文化新编》一书中,就有两处涉及到中华民国纪年的书写。一处是第88页:“七级飞耸,八面玲珑”的大圣塔曾于民国15年(1926年)11月14日夜遭火焚,所留砖石结构的残塔,已于1970年5月全部拆除。另一处是第123页: 民国18年(年)县城以东西大街为界,街南为华阳镇,街北名崇明镇。这两处的书写是规范的。而作为广大中学生用来学习的教科书理应带头执行这个新《规定》。否则会让学生无所适从,不利于当前的语文教学。我认为正确的写法应改为:中华民国15年3月25日。注释应改为:[中华民国15年]1926年。另一处应改为:延至7年,始有墓碣之修建;10年, 始有事略之编纂。注释也应改为:[延至7年] 拖延到民国7年(19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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