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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稿件】【台湾稿件】【台币】【台语】台版书编校注意事情【欢迎跟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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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楼  发表于: 2011-06-25
校对网站长【日月止戈】  12:08:50
台币可以出现在出版物中吗?

徐小刚  12:09:07
可以
徐小刚  12:09:30
要给出换算
校对网站长【日月止戈】  12:10:20
台币的图
校对网站长【日月止戈】  12:10:33
台钞票图片可以出现在出版物中不
校对网站长【日月止戈】  12:10:40
应该是介绍台湾的书
徐小刚  12:10:45
不可以
校对网站长【日月止戈】  12:11:20
因为有孙中山头像
徐小刚  12:13:43
上面有中华民国字样

徐小刚  12:15:13
我们社引进的台版手工书中有一款零钱包
徐小刚  12:15:36
图中有台币(硬币)
徐小刚  12:15:56
中文版改为人民币
校对网站长【日月止戈】  12:16:16
嗯,这样的经验非常值得借鉴
徐小刚  12:16:42
有时候不经意就会犯政治错误
徐小刚  12:17:42
台版书问题较多,做起来如履薄冰
校对网站长【日月止戈】  12:18:00
是的
徐小刚  12:18:24
只能处处小心
徐小刚  12:19:21
希望站长能做个总结意见,让大家在处理台版书时有个参考
【职业校对交流群:100079712】
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1-06-30
新闻出版署转发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
台湾伪称问题》来函的通知




  【颁布单位】 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 19871029

  【实施日期】 19871029

  【章名】 通知

  现将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的来函转发给你们


  由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广播电视年鉴》(1985年版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新闻年鉴》(1983年版)中,
均出现“中华民国”字样而未加引号。这一情况,对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
,违背我一贯反对“两个中国”的原则。外交部来函所提意见十分重要,
确须引起注意。希望各单位防止类似问题出现。今后,报纸、期刊、图书
确需出现“中华民国”伪称时,一定要加引号。

  【章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
问题(1987年10月10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外事局来函反映,新近出版并计划对外提供的《中国
广播电视年鉴》(1985年版)中出现“中华民国”字样。《中国新闻
年鉴》(1983年版)内也曾出现过同类问题。

  我们认为我出版物中出现“中华民国”伪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以后)是不妥当的。我们在国际上反对“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斗争
中,对台湾的伪称、伪旗等问题掌握较严。凡在外国官方出版物中发现,
我即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交涉或做工作。如果在我国正式出版物中出现此类
情况,不仅对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而且不利于我在国际上反对“两个中
国”的斗争。鉴此,如果我出版物中确需刊登有“中华民国”称谓的内容
,建议将伪称加引号。以上意见如同意,建议你署通知有关单位注意,以
防类似问题出现。
【职业校对交流群:100079712】
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1-06-30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央宣办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2002]4号文件  2002年11月修订

1.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
2.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即台所谓“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等,可用台湾“有关当局”、台湾当局“主管部门”、“主管机关”代替。如对“台湾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或“台湾行政当局”,对“台湾各部”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主管部门”,如“行政院新闻局”可称其为“台湾新闻主管部门”。特殊情况报道中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
3.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先生(女士)”。台湾市级及市级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的机构名称及人员职务,如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长、镇长,县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关新闻报道中,原则上可以直接称呼。
4.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所谓“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类的用语称之。
5.具有“****”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等。宣传报道中涉及“****”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


1.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但对民进党内相关机构、派系和次级团体组织(“中国事务部”、“正义连线”、“福利国连线”)等,均应加引号。
2.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中华旅行社”、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性质的机构、组织(如“****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报道中可视情加引号直接称呼,如台湾“中国钢铁公司”、“中华电信”等。
3.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对来访的台“立法委员”,可称“台湾知名人士”或“××先生(女士)”,不得称“××委员”。
4.对台湾的某些与我们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加引号并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如台湾“清华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
5.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报道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报道时应称“台湾大学”;“××国小”、“××国中”,应称“××小学”、“××中学”。对台北“国父纪念馆”不直接称谓,可称台北中山纪念馆。
6.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称之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报道法律问题时如涉及两岸,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7.有关两岸关系的事务是中国内部的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的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的报道不得出现“海峡中线”一词。


1.在国际活动中介绍我国情况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称“大陆”。报道国际活动时,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而应称为“中国台湾”;与港澳并列时称为“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
2.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中国台北”。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国台北”。
3.对海峡两岸共同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活动”。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等;对港、澳、台人士称“两岸三(四)地”等,我宣传报道中可不持异议。
4.报道台商在祖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和刊登这些企业的广告、启事时,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相对于我有关地方时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对我有关省、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5.对某地与台湾举办活动的报道,可用“某地与台湾”(如福建与台湾)或“某地等三省市与台湾”(如上海等三省市与台湾)的提法。
6.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如不得使用“大陆的改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该使用“我国(或中国)的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7.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在报道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8.在宣传报道中要尽量避免用“大陆”,如确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大陆”的提法。


1.对台宣传报道,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新中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
2.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祖国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国家回祖国大陆(或台湾)”。
3.我宣传报道中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宜使用或出现“台语”(如“台语歌星”、“台语金曲”)字样,应称“闽南语歌星”、“闽南语金曲”。
4.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在报道两岸少数民族交流时,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为“高山族”。
5.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我报道中可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不用“小三通”提法。也不用“大三通”的提法。

【职业校对交流群:100079712】
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1-06-30
福建网友前两天遇到一个“涉台外交工作”。好在没见报。
【职业校对交流群:100079712】
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1-07-08
不能出现【国民学校】【国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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