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类新闻出版写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肖静芳 普永生(作者分别是:中国民族报社新闻部副主任、总编辑)
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分布范围广,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约占我国国土面积的64%,在新闻出版中,经常会有涉及少数民族的内容。正确深入地报道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物、事件,反映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在新时期生产生活、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变化,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
然而,由于民族问题的敏感性、复杂性,新闻出版中一旦出现不尊重少数民族的内容或失实报道,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成为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民族类新闻出版写作除具备新闻出版业务知识外,还需要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民族、宗教方面的知识,要求编辑、记者具有强烈责任感,始终站在维护各民族团结高度,谨慎行文、严格把关。
一、注意民族类新闻出版的敏感性,严格把关,禁止出现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
江泽民同志曾说过:“民族、宗教无小事。”任何在民族、宗教问题领域的不谨慎,都可能引发难以想象的恶果。近年来,在图书、报刊以及影视、文艺作品中出现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内容,从而激起有关少数民族群众的义愤和抗议、损害社会安定团结的事件时有发生,事后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也受到警告、处罚,这应该引起所有新闻出版从业者的高度重视。那么,在民族类新闻出版领域,到底哪些是不能碰触的“禁区”,哪些是值得小心和警惕的“敏感区”呢?
1. 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
我国的很多少数民族,在饮食、婚俗、节日、丧葬等风俗习惯上与汉族有很大差异,因此在新闻出版工作中首先要了解这些民族的风俗习惯,知道其基本的“禁忌”。
一些新闻出版物在穆斯林与清真饮食的问题上屡次犯错,原因就在于编辑记者在民族宗教知识方面的无知。我国有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他们食用清真食品。因此,在涉及这10个民族的饮食时,应禁止出现非清真字眼。有的编辑记者虽然知道这些,却不了解个中原因,妄加解释,甚至有所谓图腾、崇拜之说,这种无知、不负责任的说法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引起穆斯林群众的极大愤怒。
在丧葬方面,以上提到的10个民族绝大部分实行土葬,而藏族绝大部分实行天葬。对这些丧葬习俗,新闻出版物中也要予以区分。2006年1月,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天葬管理暂行规定》中就明确规定:禁止对天葬活动现场进行围观、拍照、摄影、录像;禁止在报刊、广播、影视、网络上刊登、播放与天葬活动有关的文字、图片、报道等。
此外,有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虽然过去存在,但在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道德规范下,已经废止了的,如走婚、猎人头祭祀等,对这类风俗习惯,不宜进行报道,更不能进行猎奇、渲染、以偏概全的报道。
总之,报道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应该把握以下原则:过去存在而现在不存在的,不要再翻出来报道;即使现在还存在但本民族群众已不愿再宣扬的,不要做报道;作为学术研究内容,要与公开报道内容严格区分开来;可以予以报道的,一定要准确,不能道听途说、主观臆造和胡编乱造。
2. 与宗教相关的问题。
由于一些民族基本上是全民信教,因此民族问题往往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如果宗教信仰报道上出现偏差或失误,往往会被信仰这个宗教的民族视为对其整体的侮辱,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2005年9月,丹麦一家日报刊登了12幅将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描述为恐怖主义分子的讽刺漫画,受到伊斯兰世界的强烈谴责;2006年2月,10个欧洲国家的主要报纸再次刊登这组漫画,结果引发穆斯林焚烧欧洲国家大使馆、国家间经济合作出现危机等。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声明强调:新闻自由不应成为亵渎宗教的借口。
我国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有藏族、傣族等信仰佛教,有傈僳族、独龙族等信仰基督教、天主教,还有的民族信仰道教、萨满教和原始宗教。在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心目中,宗教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前要加强认识、权衡利弊,尤其是涉及宗教敏感的问题或存在争议的问题,切不可为追求新闻效应而漠视信教群众的心理承受力和由此带来的不良舆论反应。
针对新闻出版和文艺创作中出现伤害民族感情的问题,国家民委等有关部委先后于1983、1985、1986、1987年连续发出通知,1994年国家民委、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等7部门又联合发出《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各类新闻出版机构应有计划地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各级领导和编辑记者要严格把关,对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新闻稿、出版物,如无把握,要征求民族、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要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
2008年11月,中宣部、国家民委发布《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这是为帮助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理解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而编写的,新闻出版从业者应率先学习领会。
二、 注意民族名称、地名等正确使用。
1. 民族名称
经过国家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我国确定了56个民族。但是,在56个民族之外仍存在一些未识别的族群,如云南的克木人、莽人,西藏的人和贵州的穿青人等。在这些族群内部和其所在的地域,他们可能被称之为“族”,如“穿青族”等,但这是不规范的表达,因为国家并没有确认其为一个单一民族,所以正式的新闻出版物中不允许出现“克木族”“穿青族”等称谓。
我国很多少数民族都有不同支系,虽然有的民族内部支系间差别很大,但毕竟同属一个民族,不能以支系名代替族名。如大家熟知的电影《阿诗玛》,讲述的是彝族的一支撒尼人的故事,但是很多人误以为是“撒尼族”的故事,实际上并不存在“撒尼族”。近年新闻报道中出现较多的错误提法是所谓“摩梭族”“苦聪族”。实际上,摩梭人是纳西族的一支,而苦聪人是拉祜族的一支,由于民族知识的欠缺,一些新闻工作者就产生了混淆,误把支系名作为族名。
民族的确认和划定是很严格的,我国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规范的称呼,在新闻表述中应该做到完整无误,如将“蒙古族”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称为“维族”等,用在新闻报道中都是不合适的。同时,遇到陌生的族称或多种族称并存时,应查阅资料以求准确。如在云南习惯把“哈尼族”称为“尼族”,在正式的场合包括新闻出版中则应该用“哈尼族”。此外,有些民族喜欢称自己为“××人”,如“赫哲人”“土家人”,这是习惯性称呼,是可以的;但是,像上文所述两种情况,反过来把没有确定为一个民族的“××人”称作“××族”,则是人为地制造出一个民族来,是错误的。
2. 地域名称
我国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相对聚居的区域,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我国形成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这些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由于有的地名较长,加之不少人不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新闻报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错误。现列举典型错误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误为“广西省”“宁夏省”,此为省、自治区不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误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误为“鄂温克自治旗”,此为混淆“族”字的使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误为“黔东南侗族苗族自治州”,此为颠倒自治民族的排位顺序;“(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误为“喇叭沟门满族自治乡”,此为没弄清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机关的设置,自治机关只到县(旗)一级,不到乡(镇)、村一级。
民族自治地方的全称往往较长,在新闻表述中可以简化处理,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可简称为“红河”“红河州”,较长的地名还可使用当地约定俗成的简称,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可简称为“博州”。但是,简称也要符合规范,不能随意简化,如不得将“自治区”简称为“区”;对于只有民族名称、没有地方名称的特殊情况,简称时须带有行政地位,如“东乡族自治县”“鄂伦春自治旗”应简称为“东乡县”“鄂伦春县”,不能简化为“东乡”“鄂伦春”,以免与民族名称相混淆。
三、注意用语的选择与行文的表述,避免伤害民族感情。
在新闻报道中,因为用语及行文不慎,可能会无意间伤害到少数民族的感情。因此,在这方面应该谨慎,避免犯无心之过,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下面是笔者从新闻媒体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带有一定普遍性,试作简要分析并希望新闻出版工作者引以为戒。
《中国“六小民族”之一—赫哲族有了本民族教材》(某网站2005年6月3日),标题中用了“小民族”的提法,这不妥当,因为民族没有大小优劣之分,所谓“大民族”“小民族”是站不住脚的。作者想要表达的意思是这个民族人口很少,但不能简化为“小民族”或“这个民族很小”。
《北川青年与地震志愿者举行婚礼》中“她原是满清后裔,拥有‘皇室血统’。”(北京某都市报2009年1月18日)文中用“满清”一词。根据1956年国务院《关于今后在行文中和书报杂志里一律不用“满清”的称谓的通知》,“满清”是反封建统治的特定历史阶段遗留的称谓,如继续使用会造成满族人民情绪上的不快,因此除引用历史文献不便改动外,文件、著作和报纸刊物中都不要用“满清”一词。
某报将“小偷”前直接冠以某个少数民族地区,是一种变相的地域歧视、民族歧视,容易引起民众对整个所提到地区人的解与反感,不利于民族团结。
此外还有诸如“蒙古大夫”等,这些提法都暗含歧视,容易引起少数民族的不满和愤怒,不应该出现在新闻出版语言中。
(《中国记者》2009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