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拥有的国家机关颁发的证照,其实是不用加书名号的。
但在《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后的法条中却有类似带书名号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示于2019年重新进行了修正,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动,上面这一条对应着新修正后的第117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可以看出新修正的法条将书名号去掉了。
原第七十四条中,顿号似乎用得也有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这部法律中,用的是“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