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点符号国标2011】(从2012年6月开始执行)
4.8 引号
4.8.1 定义
标号的一种,标示语段中直接引用的内容或需要特别指出的成分。
4.8.2 形式
引号的形式有双引号“ “ ” ”和单引号“ ‘ ’ ”两种。左侧的为前引号,右侧的为后引号。
4.8.3 基本用法
4.8.3.1 标示语段中直接引用的内容。
示例:李白诗中就有“白发三千丈”这样极尽夸张的语句。
4.8.3.2 标示需要着重论述或强调的内容。
示例:这里所谓的“文”,并不是指文字,而是指文采。
4.8.3.3 标示语段中具有特殊含义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成分,如别称、简称、反语等。
示例1:电视被称作“第九艺术”。
示例2:人类学上常把古人化石统称为尼安德特人,简称“尼人”。
示例3:有几个“慈祥”的老板把捡来的菜叶用盐浸浸就算作工友的菜肴。
4.8.3.4 当引号中还需要使用引号时,外面一层用双引号,里面一层用单引号。
示例:他问:“老师,‘七月流火’是什么意思?”
4.8.3.5 独立成段的引文如果只有一段,段首和段尾都用引号;不止一段时,每段开头仅用前引号,只在最后一段末尾用后引号。
示例:我曾在报纸上看到有人这样谈幸福:
“幸福是知道自己喜欢什么和不喜欢什么。……
“幸福是知道自己擅长什么和不擅长什么。……
“幸福是在正确的时间做了正确的选择。……”
4.8.3.6 在书写带月、日的事件、节日或其他特定意义的短语(含简称)时,通常只标引其中的月和日;需要突出和强调该事件或节日本身时,也可连同事件或节日一起标引。
示例1:“5•12”汶川大地震
示例2:“五四”以来的话剧,是我国戏剧中的新形式。
示例3:纪念“五四运动”90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