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海》第6版:
【采邑】① 亦名“采地”。中国古代诸侯封赐所属卿大夫作为世禄的田邑(包括土地上的劳动者)。盛行于周。封邑大小按封爵等级而定。卿大夫在采邑内享有统治权利并对诸侯承担义务。《汉书·刑法志》:“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原为世袭。卿大夫世代以采邑为食禄,故亦称食邑。战国时采邑主相互兼并,世袭制废弛。秦汉行郡县制,承受封爵者在封邑内无统治权利,以封邑内民户赋税充食禄。食邑随爵位黜升而损益,亦得世袭。② 亦称“采地”、“赏地”。西欧中世纪早期国王赏赐亲信、贵族和有功臣属的土地,连同居住在土地上的农民一起赏给承受人。承受人必须宣誓效忠君主,在战争时提供有训练和装备的兵员,并承担其他徭役的征发;如不履行这些义务,可收回土地。领受采邑通常以分封者或受封者的终身为限。随着封建关系的发展,至公元9世纪,采邑逐渐变为世袭的领地。由采邑形成的封建土地占有制称为采邑制。
【采地】即“采邑”。
【食邑】即采邑。《史记·樊郦滕灌列传》:“赐食邑杜之樊乡。”
【采邑制】公元8—11世纪西欧的一种封建土地占有制。8世纪上半叶,法兰克王国宫相查理·马特开始实行。采邑制促进了封建等级制的形成和发展。参见“采邑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