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海》第6版【巴塞尔公约】条释文中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似应将引号改作书名号。可对照【东京公约】条中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公约》、【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条中的《柏林公约》、【普查特佩克议定书】条中的《普查特佩克公约》。
【巴塞尔公约】全称“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为建立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法律框架,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和管理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而制定的公约。1989年3月22日订于瑞士巴塞尔,1992年5月5日生效。中国于1991年9月4日批准。1992年8月20日对中国生效。公约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在1995年9月22日通过了一项修正案,中国代表签署了该修正案。公约界定了废物和危险废物等概念,对缔约国之间和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的废物进出口、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废物非法运输等方面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