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央宣办《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2002]4号文件 2002年11月修订
(一)
(1)、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
(2)、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即台所谓“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等,可用台湾“有关当局”、台湾当局“主管部门”、“主管机关”代替。如对“台湾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或“台湾行政当局”,对“台湾各部”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主管部门”,如“行政院新闻局”可称其为“台湾新闻主管部门”。特殊情况报道中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
(3)、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台湾市级及市级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的机构名称及人员职务,如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长、镇长,县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关新闻报道中,原则上可以直接称呼。
(4)、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所谓“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5)、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等。宣传报道中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
(二)
(1)、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但对民进党内相关机构、派系和次级团体组织(“中国事务部”、“正义连线”、“福利国连线”)等,均应加引号。
(2)、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中华旅行社”、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报道中可视情加引号直接称呼,如台湾“中国钢铁公司”、“中华电信”等。
(3)、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对来访的台“立法委员”,可称“台湾知名人士”或“XX先生(女士)”,不得称“XX委员”。
(4)、对台湾的某些与我们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加引号并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如台湾“清华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
(5)、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报道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报道时应称“台湾大学”;“XX国小”、“XX国中”,应称“XX小学”、“XX中学”。对台北“国父纪念馆”不直接称谓,可称台北中山纪念馆。
(6)、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称之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报道法律问题时如涉及两岸,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7)、有关两岸关系的事务是中国内部的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的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遗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的报道不得出现“海峡中线”一词。
(三)
(1)、在国际活动中介绍我国情况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称“大陆”。报道国际活动时,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而应称为“中国台湾”;与港澳并列时称为“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
(2)、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中国台北”。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国台北”。
(3)、对海峡两岸共同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XXX活动”。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等;对港、澳、台人士称“两岸三(四)地”等,我宣传报道中可不持异议。
(4)、报道台商在祖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和刊登这些企业的广告、启事时,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相对于我有关地方时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对我有关省、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5)、对某地与台湾举办活动的报道,可用“某地与台湾”(如福建与台湾)或“某地等三省市与台湾”(如上海等三省市与台湾)的提法。
(6)、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如不得使用“大陆的改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该使用“我国(或中国)的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7)、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在报道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8)、在宣传报道中要尽量避免用“大陆”,如确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大陆”的提法。
(四)
(1)、对台宣传报道,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新中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
(2)、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祖国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XX国家回祖国大陆(或台湾)”。
(3)、我宣传报道中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利使用或出现“台语”(如“台语歌星”、“台语金曲”)字样,应称“闽南语歌星”、“闽南语金曲”。
(4)、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在报道两岸少数民族交流时,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为“高山族”。
(5)、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我报道中可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不用“小三通”提法。也不用“大三通”的提法。
在涉台报导中也应注意用词的政治严肃性
本栏昨日提及由中台办、中宣部、外宣办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的通知》,本来是专门针对涉台宣传报导而印发。实际上,在「一个中国」原则之下,涉台宣传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但在某些新闻报导和宣传中,时常发现一些不规范的用语,甚至是错误的提法,这不但直接影响中央对台新闻宣传的准确性,而且产生不良后果。在当前两岸关係错综複杂的形势下,特别是在台湾当局加紧推行「渐进式台独」,竭力在国际上製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情况下,为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维护国家统一,遏制台湾当局「台独」分裂图谋,更好地宣传中央的对台方针政策,维护中央政府、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确保涉台宣传正确的舆论导向,也就必须与时俱进,准确地把握涉台宣传口径,进一步规范涉台宣传用语。
澳门、香港两个特区虽然实行「一国两制」,但在涉台问题上,也同样必须坚守「一个中国」原则,而不能只能强调两个特区的「两制」而忽略「一中」原则。然而,可能是习惯使然,也可能是有所疏忽,更可能是政治水平有限,笔者在翻阅港澳两地的报纸时,经常发现用词错误之处。即使是号称「中资报纸」的香港《文汇报》等报章,经常都发生将在国与国之间范畴使用的「签証」一词,用于在中国内地与港澳,或是港澳特区与台湾地区,甚至是海峡两岸之间的错误情况〔按﹕两岸四地之间只能使用「签注」一词。实际上,《中华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及《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都是明文订定使用「签注」一词〕。
因此,在直辖于中央的港澳两特区出版的报章,为了坚持「一中」原则,也应自觉地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而《关于印发〈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的通知》,在原则上同样亦适用于港澳特区的中文媒体。
该「通知」的内容,除了是昨日本栏引述的一小部份内容之外,还有如下的一些内容〔按:本栏所编序号并非是「通知」原有序号,但先后次序就依照「通知」原次序排列〕:
一、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即台所谓「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等,可用台湾「有关当局」、台湾当局「主管部门」、「主管机关」代替。如对「台湾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或「台湾行政当局」,对「台湾各部」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主管部门」,如「行政院新闻局」可称其为「台湾新闻主管部门」。特殊情况报导中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
二、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先生〔女士〕」。台湾市级及市级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的机构名称及人员职务,如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长、镇长,县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关新闻报导中,原则上可以直接称呼。
三、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所谓「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四、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等。宣传报导中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
五、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报导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报导时应称「台湾大学」﹔「××国小」、「××国中」,应称「××小学」、「××中学」。对台北「国父纪念馆」不直接称谓,可称台北中山纪念馆。
六、有关两岸关係的事务是中国内部的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导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的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証」、「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採用「旅行証件」、「两岸公証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繫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的报导不得出现「海峡中线」一词。
七、报导台商在祖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和刊登这些企业的广告、启事时,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相对于我有关地方时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对我有关省、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八、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在报导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九、在宣传报导中要尽量避免用「大陆」,如确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大陆」的提法。
十、宣传报导中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得使用或出现「台语」〔如「台语歌星」、「台语金曲」〕字样,应称「闽南语歌星」、「闽南语金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