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15次”究竟该怎么读
——兼论加强编校工作
蔡维藩
2011年8月3日《语言文字报》2版头条《语文新视点》专栏图文并茂,以大字黑体标题隆重推出《高铁车次该怎么念》一文,郑重其事地提出了一个所谓“高铁编号字母”的念法问题。文章意在匡正谬误,详尽地从相关英语字母发音说到汉语拼音字母名称,从英语的舌叶浊塞擦音说到汉语的舌面前清塞擦音,从“G115次”说到“HSK”、“B超”、“DVD”,环环紧扣,论述透彻,循循善诱可谓用心良苦。
文章明确提出:“高铁车次的G……是‘高铁'一词的汉语拼音 gāotiě 的首字母。”主张应当按照汉语拼音字母名称去念。跟着作者的思路读下来,觉得文章的主张也或许不无道理。但同时不能不进一步说的是,从根本上来说,却完全脱离了实际,纸上谈兵。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无中生有,自以为是。不为旁的,只是因为在实际上,“G115次”的规范读法,既不是按照英文字母的读音,也不是所谓“按照汉语拼音字母名称去念”。
那么究竟该怎么念呢?在社会语文实践中,当对一个名称的写法用字、念法读音发生争议时,通常遵从一条可以两全的原则:名从主人。这就说到,为规范全路旅客列车车次读法,铁道部运输局20年前曾专门发出过一个通知,规定旅客列车车次中的字母要读成其所代表的相应的汉字,如 K 读成“快速旅客列车”的“快”。G 字头车次前一两年才开始出现,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应该是表示“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的“高”。文章中所列举的“G115次”,规范的读法是“高115次”。也就是说,无论是当下不少人按照英文字母发音,还是文章主张的按照汉语拼音字母名称去念,无奈都是不规范的。你尽可以不厌其烦论述字母本身该如何发音,明确提出自己的主张,但在这个具体个案中,却不能无视前提是G在这里只能念“高”,即汉字“高”的发音。书写成的“G115次”,是口语“高115次”的书面表达形式;读成的“高115次”,是书面“G115次”的口语表达形式。只此而已。以误读成汉语拼音字母,来纠正误读成英语字母,实际上是一种以错对错,不可避免地形成了新的错中错,使原本就已经积重难返的错误又错上加错,结果是越说越乱了。
这就说到了编校工作。作为语文工作者,对字母读音问题具有专业的敏感性和快速反应能力,而一时还不了解铁路方面的有关规定,恐怕也是很正常的事。但责编在编发稿件时就轻率地将其奉为“语文新视点”,却不免有那么一点儿失于莽撞。退一步说,既然尊崇为“新视点”,那就首先应认定可以立论,明确新在何处。多一点儿求是精神,就不妨在百度搜索中键入诸如“列车车次读法”几个关键字,问题立马就会迎刃而解,就完全可以避免拿着不是当是说的事情与广大读者见面的尴尬。
由论述字母读音而节外生枝的是,所谓“高铁编号”说法,其实似是而非。通常说到的“高铁”,应该是“高速铁路”的简称。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最高运行速度在200~350千米/小时的铁路。”(《辞海》)指的是铁路,不是列车。至于说什么G“是‘高铁'一词的汉语拼音 gāotiě 的首字母”,更是随心所欲想当然。其实是指“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的“高”,这里又恰恰是表示列车,不是铁路。说过来说过去,虽然铁路与列车相互依存,但毕竟不是同一的概念。关键的问题是,这些都涉及文章论述的起点,出发点没有弄清楚,后面的长篇大论看上去再有道理,恐怕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再有,如果说上面谈到的事情已经是属于另一个专业领域的话,那么作为语文类专刊,编校人员对本专业范围内的事情,就应该驾轻就熟,不使出错。这是应有的看家本事。文章在论述中说道:“来自汉语单词的字母缩写形式就应该按汉语字母发音念,也就是按汉语拼音字母的名称去念。”这里其实提出了一个似是而非的“汉语字母”概念。而汉语不是拼音文字,何来“汉语字母”?不论作者原意如何,这显然是一个完全可以避免的编校疏漏。至于汉语拼音,《汉语拼音方案》“采用拉丁字母,并用附加符号表示声调,是帮助学习汉字和推广普通话的工具”(《现代汉语词典》)。汉语拼音就是拼音,并不是汉语本身;“汉语拼音字母”,不能简称为“汉语字母”。
文章还进一步论述道:“但是张口就能念出26个汉语拼音字母名称的人却寥寥无几。以笔者个人经验看,即便是中小学语文老师,即便是大学里中文专业的学生(含研究生),也没有多少人有这个能力和习惯,甚至对汉语拼音字母名称是怎么回事也感到茫然。”这大概就需要有人出来指点迷津了。而文章中所谓“按汉语字母发音念,也就是按汉语拼音字母的名称去念”的论断,却恰恰是有意认定汉语拼音字母的发音,就是其名称。说着说着却又如此这般自摆乌龙,这也或许正是使人“对汉语拼音字母名称是怎么回事也感到茫然”的原因之一。作为必备的汉语拼音常识,这显然是把两件不同的事混为一谈了。从行文语气上来看,似乎还不像是疏忽大意所致。文责自负,另有主张,意在提出如此“语文新视点”,也未可知。但语文专刊的相关编校人员,却不该听之任之不闻不问挥手放行。
另外,文章中关于《汉语拼音方案》是“1958年经全国人大批准”的说法,又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正确的提法,是“1958年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这应该是所有各类编校人员应知的一般常识。
《校对之友》第34期(总30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