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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红柿是蔬菜,还是水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专业术语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涉及法律程序的任何质疑往往也都是从术语开始的。例如,美国十九世纪著名的“西红柿案件”正是源于对“西红柿”这一术语定义的质疑。 做进口西红柿生意的约翰·尼克斯(John Nix )于1887 年将纽约港海关税收员赫登(Edward L.Hedden )告上了法庭,因为当时纽约海关认为西红柿是“蔬菜”,需交税,而1883 年的美国关税法(Tariff of 1883 )规定,进口“蔬菜”要缴纳高达 10% 的税,而“水果”无须缴税。尼克斯等人认真研习了一番植物学知识,认为“西红柿”应该属于“水果”,要求返还被征收的税款。 根据植物学的定义,尼克斯的说法有一些道理,因为英语中“水果”和“果实”是一个单词 fruit, 一般认为它包含植物的种子,由植物的花衍生而来。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对“蔬菜”和“水果”的分类更多的是一种习惯。“水果”之所以为水果一般得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可生吃;多肉多汁;包含植物的种子。“蔬菜”可以烹调做菜,一般取自植物的根、茎、叶等部分,还囊括了各种因为不能生吃、不够甜等原因而被驱逐出水果家族的植物果实成员。其实,“西红柿”满足水果的三个必要条件,但因为人们多将之烹熟食用而成为“蔬菜”,而番茄家族的另一个成员,小西红柿,也被称为“圣女果”,因为本被生吃而被视作水果。 直到6 年之后的1893 年,美国最高法庭才对此案做出最终裁定。法庭上,双方的律师展开了激烈的交锋,而依据就是《韦氏词典》(Webster's Dictionary )、《伍斯特词典》(Worcester's Dictionary )以及《帝国词典》(lmperial Dictionary )。原告律师朗读词典中“水果”和“蔬菜”的定义,并且叫来两位从事蔬果生意长达30 年之久的商人,向他们询问这两个词在贸易活动中是否有其他特殊的含义。他们都认为这两个词在贸易中没什么特殊含义,和词典中一致。原告认为:根据字典的释义,西红柿属于“果实”,所以应该以“水果”来对待,不应收取关税。而被告则认为,类似于豌豆、茄子、黄瓜这样的“果实”,实际上是被定义为“蔬菜”的。 虽然原告律师颇费口舌地朗读词典,但法官一致站在了被告一方,裁决“西红柿”是“蔬菜”而不是“水果”。尽管它完美符合植物学中水果的定义,但是人们通常将之作为主菜,烹饪食用,而不是作为甜点。从大众观念和日常吃法而言,它还是更像蔬菜一点。法官哈瑞斯·格雷(Horace Gray )指出,尽管词典定义“水果”为“植物种子,或者包含种子的部分,特别是某些植物的多肉多汁的包含种子的部分”,但是此定义并未明确表明西红柿就是水果,而不是蔬菜。 此外,格雷法官还援引了最高法院此前的两个案例,认为如果词汇在商业贸易中出现特殊含义时,法院应当采信其普通含义,而非特殊含义。因此,在本案中,字典中的内容并不能被视为证据,只是帮助法院理解和记忆的工具。 在商业贸易中涉及的关乎商业利益的关键词到底应采信“普通义”还是“特殊义”,应该是专门用途语言(LSP )的规范问题,这是的专门用途语言应是商业用语。当时,对 fruit 作为商业贸易用语没有专门的界定,当然也就没有具体的分类,而 fruit 的词汇意义本身就存在歧义,在植物学方面的专业释义也并不完善,难免在司法仲裁时产生争议。 从“西红柿案件”中我们认识到术语规范对司法仲裁的重要意义。对于某些领域来说,术语的法律作用更加明显,例如,法律术语的法律功能。 (摘编自《中国术语学概论》刘青 主编)见:https://mp.weixin.qq.com/s/bO9e-6TMnzZ3CD6SnRdS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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