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竖排文稿标点符号的位置和书写形式
5.2.1 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均置于相应文字之下偏右。
5.2.2 破折号、省略号、连接号、间隔号和分隔号置于相应文字之下居中,上下方向排列。
5.2.3 引号改用双引号“﹃”“﹄”和单引号“﹁”“﹂”,括号改用“︵” “︶”,标在相应文字的上下。
5.2.4 竖排文稿中使用浪线式书名号“ ”,标在相应文字的左侧。
5.2.5 着重号标在相应文字的右侧,专名号标在相应文字的左侧。
5.2.6 横排文稿中关于某些标点不能居行首或行末的要求,同样适用于竖排文稿。
【标点符号国标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