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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失足妇女】【失足女】【兼职妹】【流莺】和【楼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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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楼  发表于: 2010-12-13
你们所在的出版单位如何用这两i个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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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0-12-13
新闻背景:公安部再次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详细】


0'42''视频:公安部禁止以曝光等方式羞辱卖淫女
评论一:捍卫权利比改名“失足妇女”更重要

眼下已是初冬,扫黄的声势依然如秋风扫落叶一般。不过,扫黄者为了展示其公正与宽仁的一面,决定对扫黄的对象予以“正名”——自然,不是将卖淫产业化、合法化,而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据说这是为了表示对特殊人群的“尊重”。

更名就是尊重?卖淫女的称谓有多么低贱?“失足妇女”就很中听吗?

且说“卖淫”之名。查古汉语辞典,有“卖客”、“卖笑”,却未找到“卖淫”;“卖淫女”更无踪迹可觅,流行的称谓是“娼”、“妓”、“花娘”、“校书”等。“卖淫”是一个现代性词汇。“淫”字确含道德贬义,但是换成“卖身”、“卖肉”,效果一样糟糕。若袭用古称,说“卖笑”,似乎雅致了些,却令某些买客不知所谓。思来想去,在“卖”字之下,恐怕很难找出更合适的词替换“淫”字以精确描述这一职业。

而且,“卖淫”之名所含有的道德贬义,十分契合意识形态建构。政治典章与法权纷纷收纳了“卖淫”。中文版的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刊有:“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出现了与强制女奴隶献身于男性现象并存的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法文皆称“卖淫”。前者对应经济道德化,后者对应法律道德化。

如今,终于意识到了“卖淫”一说的道德贬义过于浓烈,打算换一个冠冕堂皇的称谓。然而,这不是亡羊补牢,而是头疼医脚。再说用来替换卖淫女的“失足妇女”。“失足”难道不具贬义吗?且所谓“妇”者,指已婚女子。即使将涵义扩大化,妇女当指18岁以上的女子。18岁以下称少女,14岁以下称幼女,7岁以下称儿童。如果卖淫女不足18岁(西南某地不是出过身为小学生的雏妓吗),还能叫“失足妇女”吗?所以,这一轮替换,实为不妥。

这么说并非为“卖淫”之名辩护。我只是想指出,如严复所言,一名之立,旬月踟躇。词语的生产,如大浪淘沙,最终淘出的那一颗熠熠发光的沙砾,流行多年,自然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如果说它不雅,首先是因其所指物不雅。要改造,当改造此物。是故,与其争论用什么称谓以替代卖淫女,还不如在打黑扫黄的同时,依法捍卫“失足妇女”的权利: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挂牌游街示众;不得曝光她们备受摧残的姓氏与容颜;更不得在派出所里对其凌辱、强暴。这后一面的工作能多做一分,卖淫女就多得了一分尊重,减轻了一分耻辱。这种尊重,乃是出于对人权的看护。(羽戈 作者系青年学者)

评论二:卖淫女变身失足妇女,道德的偏见仍在

对于小姐,在我们这个社会,一般是人人喊打的。即便是某些专业嫖客,在公共场合提起这个群体也不免面露鄙夷之色,说出一些刻薄的话来。我本人对于这个群体,天生没有恶感,以前还会生出同情,现在对她们的情感更多是基于平等人格上的尊重。

今年暑期,我在北京一家媒体实习,蜗居在传媒大学附近的地下室里,住处离工作地点很远,乘地铁也需一个小时左右。路上奔波苦,没有亲身体会,不会知道,一个朋友便要我去他那儿住,他住的地方离我的实习单位较近,思量了一下,我便去他那儿住了几天。

他哥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物流公司,在海淀与丰台交界的靛场附近租了几个仓库,朋友每天送货、收账,一天工作上午就能完成,其余时间就是玩儿。他们公司的人大都和我俩年龄相仿,而且大伙儿都住在公司宿舍,平时吃喝玩乐都在一起。

公司有个比我们大十来岁的人很幽默,他十分乐意与我们这群小兄弟玩儿,大伙也都和他开玩笑。他女朋友很漂亮,人也热情,可能是把我当客了,在吃饭的时候还经常让我。晚上的时候,我与朋友俩人聊天,朋友告诉我她是小姐。可能是从小看《古惑仔》,在潜意识里对妓女形成了刻板印象,虽然对这个群体不反感,还是吃了一惊。

这个社会对小姐歧视如此之深。

我不禁心里一阵悲凉,大家在这个残酷的时代辛苦的讨生活,各司其职,每个人都应该是有尊严的,可她们却要在人前强颜欢笑,人后被人指摘。今天看到公安部的官员说,以后要把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我想问这个社会为什么不把卖淫罪改称失足罪?

昆明警方扫黄逼站街女下跪,东莞警方绳牵卖淫女游街……

我们看到一次次公安民警在扫黄行动中羞辱卖淫女,而且是站在法律和道德的至高点上。没有真正发自内心的尊重,即使对卖淫女换个称呼,她们的境遇还是得不到改善,人格还是得不到尊重。

如果不制定对卖淫女尊严保护的制度保护,公安部的官员只是在官方宣传的以人为本的时代里,标榜自己对人的尊重。为了使公安部官员的发言做到实至名归,笔者有几个建议:

首先,人大要尽快制定针对这个群体尊严和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只有在法律上得到平视,她们的自身权利得到侵害的时候,才会有保障。不然还会出现被抢不敢报警,被游街而无可奈何的怪现象。

再者,公安部门内部要制定对侵害卖淫女隐私和尊严的惩罚措施,让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有所忌惮,不能肆意侵犯她们的权益。

最后,就是需要社会的宽容,我们生活在这个日益价值多元的社会里,应该尊重各种生活方式,即使是少数人。我们对卖淫女的不容,最主要还是停留在道德层面,破除了这个层面的偏见,才能让她们在这个社会得到应得的一丝温情。历史上,这个群体肇始于周襄王时代,齐国管仲设女闾,之后到唐代极盛,当时妓女被称为“伎”,这个“伎”古文里的意思就是“技人”,意思就是“艺人”。相对于歧视性的“妓”一词,“人”字旁的唐代歌舞伎的地位之不低可以想象。唐代之后,在两宋依然是合法的职业。我们从唐宋诗词中可见一斑。

到了中国的人文主义精神被抹杀的明清,妓女才真正打上了“卑贱”的标签,封建礼教被神圣化。几百年来的礼教传统,深深烙在这个民族的集体无意识里,戴震所说的“以理杀人”的悲剧层出不穷。我们需要到明以前的传统里,回归对这个群体的尊重。

总之,消除对这个群体的歧视不是换个称呼就行了,需要社会的联动和法律制度的保障。

评论三、“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给力但不过瘾

正在天涯微博溜达,突然右下角弹出即时新闻,说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一次会议上指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看到这个新闻,我想起前几天和别人讨论关于老年教育和老年问题的一个话题。据我所知,“老年痴呆症”,由于“痴呆”一词让很多社会公众反感,所以经过官方正式组织的民主选择,这一困扰老年人的常见病,在日本已被正式更名为“老年认知障碍”。而另外一个,在不少西方国家,也把“老年人”在学术争论中,一概以“乐龄”而不再是“老龄”来称呼。在很多人看来,这似乎有点小题大做或者吹毛求疵。但是作为一个概念性的东西,我以为仍不失为一种进步,至少体现了一个社会整体对患者或者老年人的普遍尊重。

回到原题,“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这一新解,有一定的现实背景。近两年“扫黄”在不少地方成了一项重大专题活动,因之而来的对卖淫女示众、牵绳游街等践踏人的尊严的恶性行为频频见诸媒体,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据此,公安部的此次公开表态,我以为至少有两种含义:一是好歹也算对社会公众不满和质疑的正面回应,值得肯定;二呢,尽管这个称谓的改变未必能从根本上解除以官方为主导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对这一群体的普遍歧视,但毕竟作为一个概念性的东西,其积极意义是应该得到认可的,就像从“老年痴呆症”到“老年认知障碍”的这么一个观念的转变。所以值得肯定,看起来也比较给力。

我有些时候属于那种喜欢先给人一颗糖,然后再给一棒子的类型。所以表扬和肯定之后,意见就随后而来。我想说的第一个意思是:“失足妇女”这个词有点不严谨。为什么呢,正如现实所示,很多人是被迫卖淫,也有很多人是主动去卖淫,这个问题哪个时代哪个国家都有,所以并不是一个姓社姓资的问题。

我想说的第二个意思是:一个观念的问题迄今在中国仍未解决,也就是性的问题。尽管在事实上有钱人包二奶,没钱人找小姐,事实上的性开放已经与经济改革的程度不相伯仲,但在观念上仍是遮遮掩掩,很有潘金莲在人前表白,说我是清纯少女的意思。所以无论是“卖淫女”还是“失足妇女”,在本质上其实并没有多大的改变,其隐含的都是对性工作的瞧不起,把性交易、性服务乃至性本身看作是一种丑恶的、见不得人的东西。所以这个观念的问题不解决,换了啥都是换汤不换药,更何况“失足”本身在中国当代史上也从来就不是一个什么褒义词。

所以呢,说到底,如果这个观念纠正不过来,一些基层公安部门动辄喜欢拿人游街示众的陋习得不到制度的强力规范,则“卖淫女”改“失足妇女”就毫无意义。但是退后一步,这一概念的改称,如果仅仅只是为了所谓的字面上更加“文明一些”,是个文字游戏的话,那么,窃以为尺度还有些太小,并没有真正跟上时代的步伐和民间的智慧发展。至少就这一群体而言,我知道的正规的称谓有好多种。有营业执照的会所,要么是技师,要么是公主。没有营业执照的“练摊”的,也有兼职妹、流莺和楼凤等诸多称谓。所以呢,如果只是为了好看,为了过瘾,那么以我看来,公安部的步伐还是稍嫌落后。至少就我看来,技师和兼职妹不说,这个什么公主啊、流莺啊、楼凤之类的,不但好看好听,而且还能更加富有诗意,能让人产生联想,也许比“失足妇女”更过瘾。(刘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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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0-12-13
个人觉得【失足女】好于【失足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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