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新闻出版署 关于全国各出版社书号核发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提出的"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增进效益"的要求,现将书号使用总量的调控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出版社新出图书书号总量仍按新出图〔1994〕387号、〔1995〕24号文件规定的每位有发稿权的图书编辑年度5个书号量核定。每年分两次发至省级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第一次1-3月,第二次7-8月。 二、各出版社申请核发书号应报如下材料: 三、凡是在上年度受到停业整顿处分的出版社,核减其书号总量的10%-20%。对于存在"买卖书号"、超范围出书及其他违反出版管理规定和在出书中存在其他问题的出版社,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书号直至停发书号的处罚。 四、对于书号使用总量调控较好,上年度的书号存有余量的出版社,作为评选优秀、良好出版社一个条件给予记载,其余量在下年度书号量中冲销。优秀、良好出版社在规定书号核发量的基础上追加书号,优秀出版社的追加数量控制在本社书号总量的30%以内;良好出版社的追加数量控制在本社书号总量的15%以内。 五、每年定期抽查上年度书号的使用情况,对于追加书号移作他用的(未用于所申请书目)、虚报编辑人数多领书号、一号多用等违规问题,除扣减下一年度书号外,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给予必要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