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报纸审读办法(试行)
时间:2008-11-12 11:01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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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专业报纸的管理,保证报纸的质量,促进中医药报纸更好地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读对象为取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中医药报纸。 第三条 中医药报纸的审读必须严格遵循党和国家有关新闻报道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和《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 第四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三定”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专业报纸的审读工作。 第二章 审读的内容 第五条 报纸是否坚持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党和中医药工作大局服务。 第六条 报纸出版的内容是否坚持本报的办报宗旨、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 第七条 报纸的出版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出版管理规定、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八条 报纸所刊载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客观、公正;是否与党和国家以及中医药行业的中心工作合拍;对严重失实报道是否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善后措施。 第九条 报纸稿件选用是否具有指导性、新闻性、时效性和可读性;版面内容是否信息量大,并能综合运用新闻手段;版面设计是否中心突出、图文并茂,有自己风格;标题制作是否题文相符、表达准确、文字精炼、生动形象,栏目设置是否特色鲜明,文字校对是否严格、准确,无明显差错。 第十条 报纸的印刷制作是否清晰、无缺笔、断划和模糊不清的现象。 第十一条 报纸刊登广告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可信,语言文字是否文明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 第三章 审读的方式和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设置兼职审读小组,聘请3~5名兼职审读员,负责全国中医药报纸的审读工作。 第十三条 审读采取日常审读和集中审读相结合的方式,审读全年样报或抽样审读。 第十四条 各中医药报社应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缴送每期出版的样报3张,每年初缴送上年度出版的报纸合订本3本。 第十五条 每年3月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上年度出版的中医药行业报纸进行一次集中审读。审读人员应按统一格式填写审读意见表。 第十六条 审读的结果将汇总综合报告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综合报告着重反映办报特色、经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审读结果将记录在案,作为报社年度核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审读结果将反馈给各报社作为改进工作的指导。 第四章 审读的经费 第十九条 审读工作所需的经费主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审读费只用于审读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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