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工商广[1997]47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我局依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烟草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批准了各地申报的一些户外烟草广告,但某些地区在设置户外烟草广告过程中出现了过多过乱的情况,为了加强对户外烟草广告的宏观控制和规范烟草广告的审批,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地对本地区发布的户外烟草广告要于近期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依据我局1997年以前审批的户外烟草广告清单(见附件一),核对户外烟草广告的数量、面积及发布的媒体是否与审批的内容相一致,凡未经我局审批的烟草广告应一律清除,并依法查处。我局将在收到各地的清理报告后,再受理新的申请。
二、
对于审批有效期限已到,而广告合同继续有效的烟草广告,应提交原审批表、合同(或协议书)和正式样稿申请办理续批手续,
三、
烟草广告必须报经我局审批后方可发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请发布烟草广告应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烟草广告审批表(样表见附件二); 2.申请人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烟草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5.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签定的广告发布合同(或协议书); 6.当地规划或市容部门准许发布户外广告的具体位置及面积规划书或书面证明; 7.16开纸或4寸照片稿样。 以上2、3、4项应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四、
忠告语"吸烟有害健康"必须清晰易辩认。"吸烟有害健康"忠告语应和画面同时设计,六个宇应占满画面10%的面积,且字间距不得超过本字体一个宇的大小,画面底色与忠告语颜色的对比度应足以起到忠告语的警示作用。
报批的材料经省辖市局初审、签章后报我局。凡不符合要求的,我局一律不予受理。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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