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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有哪些规定

时间:2008-11-12 11:01来源: 作者: 点击:

(责任编辑:校对网)

一、创办图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审核 同意的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被批准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出版经营许可证。并持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二、电子出版物的专用中国标准书号、专用中国标准刊号及国内统一刊号,只能用于出版与其出版物类型相对应的电子出版物,不得用于出版纸质图书和其他类型的出版物。电子出 版物附属的使用手册,不得单独定价和销售。同一内容,不同媒体、格式、版本的非连续性电子出版物 应当分配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三、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在电子出版物及其装帧纸的显著位置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专用书号、刊号、条码、出版日期、刊期、著作权人姓名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以版权贸易方式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还应当载明引进出版许可证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四、委托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有偿经营活动,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

五、图书出版单位登记注册后,满180日未开展出版活动或者停止出版活动满一年的,由新闻出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分别注销登记。报刊出版单位办理登记注册后,满90日未出报刊或者无故停刊半年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电子出版物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单位可以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六、出版单位改变名称或者合并、迁徙等, 应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七、禁止转让、伪造、假冒、买卖出版单位名称、书号、版号、报刊号、中国专用标准书号和SID码。

八、出版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图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自费出版图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图书出版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重大选题备案、专项选题审批等规定。对限制印数的图书不 得擅自增加印数。出版期刊的增刊,应当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增刊许可证件。

十、图书、报刊应当载明版本记录。期刊不得以总序号代替年度号,不得以要目代替或者压过刊名。出版单位使用的书号、报刊号、中国专用标准书号或者条码,不得相互代替。

十一、用于宗教内部的图书,应当经市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后,由指定的单位印制。

十二、挂历、年历画、图片、年画、中堂画等的出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出版图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单位,应当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本图书馆及国家图书馆缴送样本 或者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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