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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修订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11-12 11:19来源: 作者: 点击:
(责任编辑:校对网)
关于征求《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修订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新出图[2004]749号
    2004-0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文字研究所,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编辑学会,中国辞书学会:

为进一步提高图书质量,依法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署拟对《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经有关专家及相关单位讨论,形成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修订稿)。现将该修订稿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单位与人员对此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修订意见请于2004年7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总署(地址:北京东四南大街85号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审读处,邮编:100703,

联系人:洪勇刚,联系电话:010-65212749)。

 

附件: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修订稿)

修订前。
修订后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署1997年3月3日)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使图书出版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努力实现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依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图书质量的政策、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监管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图书出版单位及其出版的图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出版许可证》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
第二章
图书质量的分级和标准
第二章
图书质量的分级和标准

第三条
图书质量管理的范围,包括选题、内容、编辑加工、校对、装帧设计、印刷装订等方面。为了便于管理,本规定将有连带关系的选题和内容,合并为内容项;将编辑加工和校对,合并为编校项。
第三条
图书质量监管的范围,包括内容、编辑、校对、设计、印刷等方面。图书的设计、印刷质量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图书内容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分为两级,即:合格、不合格;编校质量、印刷装订质量分为四级,即: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四条
图书质量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图书内容的质量分级标准:
1.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为合格。
2.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没有价值,有严重问题,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禁止出版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
图书内容质量分级标准: 1.凡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为合格。
2.凡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图书编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差错率低于0.25/10000的,为优质。
2.差错率超过0.25/10000,未超过0.5/10000的,为良好。
3.差错率超过0.5/10000,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
4.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见本规定附件。
第六条
图书编校质量的分级标准:
1.差错率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
2.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以本《规定》的附件为准。
第七条
图书装帧设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能够恰当反映图书的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设计统一,字体、字号合理的,为合格。
2.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不能反映图书的内容,或格调不健康,或全书版式设计不统一,字体、字号使用混乱的,为不合格。

删去

第八条
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分级标准
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书刊印刷标准CY/1~3-91,CY/T4~6-91,CY/T7.1~7.9-91,CY/T12~17-95》的规定:
1. 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优质。
2.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某一项或某两项存在细小疵点,其他各项均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良好。
3.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合格品标准的,为合格。
4.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有严重缺陷,达不到合格品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分级标准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1999)。
第九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分为四级,即: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删去

第十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
1.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且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优质标准的,为优质品。
2.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良好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优质标准)的,为良好品。
3.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良好或优质标准)的,为合格品。
4.图书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装订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不合格品。

删去

第三章
图书质量监管的职责
第三章
图书质量监管的职责
第十一条
出版社须设立由社领导主持的图书质量管理机构,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职工实施质量保证措施,对成品图书作出质量等级评定,对不合格图书作出处理。

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调整顺序为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八条(原第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全国图书质量的实际情况及读者的反映,每年选取部分图书,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二条
出版社须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使保证图书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出书的全过程和全体职工,在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时须体现保证图书质量的基本制度——选题的专项、专题报批制度;三级审稿制度;发稿达到“齐、清、定”要求;三校一读校对责任制度;生产督印制度;样书检查和成品检查制度
第九条(原第十二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指导所属或所辖出版单位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审核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的出版;对图书进行检查;对不合格图书依法进行处理等。
第十三条
出版社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图书质量检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的程序是:在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出版社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出版由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设在地方的中央各部门的出版社(军队出版社除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征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军队系统出版社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审批后,报新闻出版署。
第十条(原第十三条)
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应履行主管、主办单位的义务,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指导所属或所辖出版社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审核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的出版;对图书进行检查;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十四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单位须设立专门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指导所属或所辖出版社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审核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的出版;组织图书质量检查小组(或聘请图书质量审读员)对图书进行抽查;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对所属或所辖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在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出版社须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使保证图书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出书的全过程和全体职工,在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时须体现保证图书质量的基本制度——选题的专项、专题报批制度;三级审稿制度;发稿达到“齐、清、定”要求;三校一读校对责任制度;生产督印制度;样书检查和成品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署根据全国图书质量的实际情况及读者的反映,每年选取部分出版社的图书,组织审读员进行质量抽查。
第十二条
出版社须设立由社领导主持的图书质量管理机构,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职工实施质量保证措施,对成品图书作出质量等级评定,对不合格图书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后,须将检查结果和审读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版社。出版社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提出申辩意见上报,请求复议。如有异议,报新闻出版署裁定。
第十三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须将检查结果和审读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版社。出版社如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上报,请求复检。
第十七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所检查图书质量的最终结果及处理决定,发出通报。

删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一贯注重图书质量工作的出版单位和个人,以及采取有力措施,在短期内提高了图书质量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署、地方新闻出版局可以结合图书质量检查工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一贯注重图书质量工作的出版单位和个人,以及采取有力措施,在短期内提高了图书质量的出版单位和个人,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图书质量检查工作给予表扬和奖励。  
增加:第十五条
对图书内容存在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参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执行处罚。  
增加:第十六条
对生产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年新版图书品种有10%以上图书质量不合格的出版社,新闻出版署、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对中央级出版社的处罚决定,由新闻出版署作出;对地方出版社的处罚决定,由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作出,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十七条
对出版单位的处罚决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作出,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检查为质量不合格的图书,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重印,方可继续在市场上销售。如发现已定为不合格的图书在该图书定为不合格品的通报或处罚决定发布三个月后仍在市场上销售,由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出版社进行经济处罚,除没收该书所得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十八条
经检查为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出版单位负责全部收回,采取附加勘误表等技术处理或改正重印,方可重新上市销售;超过万分之五(不包括万分之五)不到万分之十的不合格图书,由出版社负责收回,经过修改重印,并报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市发行。超过万分之十以上的不合格图书必须销毁。如发现在通报或处罚决定发布30天后,出版社仍在市场上销售已定为不合格的图书,由国务院和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原有处罚基础上对出版社加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版社《出版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责任者,其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不称职的人员,不能按正常晋升年限晋升其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连续三年经检查为不合格品图书的责任者,不能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
第十九条
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其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连续三年编发不合格图书的直接责任者,不得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五章
附则
 
增加:第二十条
对于出版时间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图书,且无再版和重印的,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1992年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1997年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图书差错率,是指以审读一本图书的总字数,去除审读该书之后发现的总差错数,计算出来的"万分比"。如审读一本图书的总字数为10万,审读后发现两个差错,则该书的差错率为2/100000,即为0.2/10000。

一、图书差错率,是指一本图书的差错数占全书总字数的比率,用万分比表示。如检查的总字数为10万,检查后发现两个差错,则其差错率为0.2/10000。检查可以从封面、首页或书中某一页开始,但必须连续抽查10万字,不足10万字的,要检查全书。
二、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一律以该书的版面字数为准,即:总字数=每面行数×每行字数×总面数。
。 二、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一律以该书的版面字数为准,即:总字数=每行字数×每面行数×总面数。

 

1.除环衬等空白面不计字数外,凡连续编排页码的正文、目录、辅文等,不论是否排字,均按一面满版计算字数,分栏排版的图书,各栏之间的空白也计算版面字数。

1.除环衬等空白面不计字数外,凡连续编排页码的正文、目录、辅文等,不论是否排字,均按一面满版计算字数,分栏排版的图书,各栏之间的空白也计算版面字数。

 

2.书眉(或中缝)、单排的页码、边码也按正文行数,一并计算字数 2.书眉(或中缝)、单排的页码、边码作为行数或每行字数计入正文,一并计算字数。
3.目录、索引、附录等字号有变化时,分别按版面计算字数。

3.索引、附录等字号有变化时,分别按实际版面计算字数。
4.用小号字排版的脚注文字超过5行不足10行,按该面正文字数加15%计算;超过半面,则该面按注文的满面计算字数。用小号字排版的夹注文字,随正文版面计算字数。
4.用小号字排版的脚注文字超过5行不足10行,按该面正文字数加15%计算;超过半面,则该面按注文的满面计算字数。用小号字排版的夹注文字,随正文版面计算字数。
5.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除空白面不计以外,每面按正文版面字数的50%计算;版权页、勒口(有文字的)按正文的一个版面计算字数。
5.封一(含书脊)、封二、封三、封四、护封、封套、扉页,除空白面不计以外,每面按正文版面字数的50%计算;版权页、书脊、有文字的勒口按正文的一个版面计算。
6.凡旁边串排正文的插图、表格,按正文的版面字数计算;插图占一面的,按正文版面字数的50%计算;表格占一面的,按正文版面计算字数。 6.正文中的插图、表格,按正文的版面字数计算;插图占一面的,按正文版面字数的50%计算字数。 7.凡有文字说明的画册、摄影集、乐谱,一律按正文的版面字数全额计算;无文字说明的,按正文版面的30%计算字数。


7.以图片为主的图书,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版面字数30%计算;没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版面字数5%计算。

  增加
8.乐谱类图书按版面字数全额计算 。

8.外文版图书、少数民族文字版图书的版面字数,以同样的中文版面字数加30%计算。

9.外文图书、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的版面字数,以同样的中文版面字数加30%计算。

三、图书差错的计算方法

三、图书差错的计算方法

1.文字差错的计算标准
(1)凡正文、目录、出版说明、前言(或序)、后记(或跋)、注释、索引、图表、附录、参考文献中的一般性错字、多字、漏字、倒字,每处计1个差错。前后颠倒字,以用一个校对符号可以改正的,每处计1个差错;书眉(或中缝)中的差错,无论有几个,1条计1个差错;行文中的数字错,每码计1个差错;页码(包括边码)错,每处计1个差错。

 

1.文字差错的计算标准
(1)封底、勒口、版权页、正文、目录、出版说明(或凡例)、前言(或序)、后记(或跋)、注释、索引、图表、附录、参考文献等中的一般性错字、别字、多字、漏字、倒字,每处计1个差错。前后颠倒字,可以用一个校对符号改正的,每处计1个差错;书眉(或中缝)中的差错,每处计1个差错,同一性质的差错重复出现,按差错基数加倍计算;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错,无论几位数,都计1个差错。
(2)同一文字错每面计1个差错;一面内文字连续错、多、漏,5个字以下计2个差错,5个字(不含)以上计5个差错。 (2)同一错字重复出现,每面计1个差错;每处多、漏2 —5个字(含5个字)字,计2个差错, 5个字以上计4个差错。 (3)封面(包括书脊)、封底、勒口、扉页、版权页上的文字错,每处计2个差错。

(3)封面(包括书脊)、扉页上的相关文字不一致,有一项计1个差错;每处加倍加错。
(4)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
(4)、(5)合并成一条(4)
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



(5)一般性的科学技术性、政治性差错,每处计3个差错。

 

(6)外文、少数民族拼音文字、国际音标、汉语拼音以一个单词或词组为单位,无论一个单词或词组中几个字母有错,均计1个差错。

(5)外文、少数民族文字、国际音标以一个单词为单位,汉语拼音以一个对应的汉语字词为单位,无论其中几处有错,均计1个差错。

 

(7)外文缩写词应大写(如DNA)却小写(如dna)的,不同文种的单词、缩写语混用(如把英文缩写N错为俄文缩写и)的,每处计1个差错。
(7)、(8)合并(6)
外文单词大小写、正斜体、黑白体误用,不同文种字母混用(如把英文缩写N错为俄文缩写и)的,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3处,计1.5个差错。 (8)外文中的人名、地名、国家和单位名称等专用名词,词首应该大写却错为小写的,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3处(含3处),计1.5个差错。   (9)自造简化字、同音代替字,按错字计算;混用简化字、繁体字,每处计0.5个差错,全书最多计3个差错。

(7)简化字、繁体字混用,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3处,计1.5个差错。

(10)量和单位的中文名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多次出现,每面只计0.5个差错。

 

(8)工具书中的科技条目、科技类教材和学习辅导书、其他科技图书不符合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200)的中文名称的,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多次出现,每面只计0.5个差错,同一错误全书最多只计1.5个差错。
(11)阿拉伯数字与汉语数字用法不规范,每处计0.25个差错,全书最多计3个差错。
2.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差错的计算标准
(9)阿拉伯数字与汉语数字用法不规范,每次计0.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2.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差错的计算标准
(1)标点符号的一般错用、漏用、多用,每处计0.5个差错。但成组的标点符号,如引号、括号、书名号等错用、漏用、多用一边的,按每组计0.5个差错。
(1)标点符号的一般错用、漏用、多用,每处计0.1个差错。
  (2)小数点误为中圆点,或中圆点误为小数点的,每处计0.25个差错;名线、着重点的错位、多、漏,每处计0.25个差错。 (2)小数点误为中圆点,或中圆点误为小数点的,以及冒号误为比例号,或比例号误为冒号的,每处计0.1个差错;名线、着重点的错位、多、漏,每处计0.1个差错。 (3)破折号误为一字线、半字线,每处计0.25个差错;标点符号误在行首、行末的,每处计0.25个差错;可用逗号也可用顿号,可用分号也可用句号的,不计错。
(3)破折号误为一字线、半字线,每处计0.1个差错;标点符号误在行首、行末的,每处计0.1个差错。 

(4)外文复合词、外文单词按音节转行,漏排连接号的,每处计0.1个差错;同样差错在每面超过3个(含3处),只计0.3个差错。

(4)外文复合词、外文单词按音节转行,漏排连接号的,每处计0.1个差错;同样差错在每面超过3个(含3处),计0.3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

 

(5)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数理化等科技计量和符号、乐谱等符号的一般性差错,视情节轻重,计0.5~1个差错;同样差错重复出现,每面只计0.5~1个差错。
(5)法定计量单位符号,数理化等科技计量符号、乐谱符号等的差错,计0.5个差错;同一面内不重复计算,全书最多计1.5。
(6)图序、表序、公式序等序列性差错,每处计0.5个差错,全书超过3处(含3处),计1.5个差错 (6)图序、表序、公式序等标注差错,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超过3处(含3处),计1个差错。 3.差错的计算标准
3.差错的计算标准

(1)影响文意、不合版式要求的另页、另面、另段、另行、接排、空行,每处计0.25个差错。 

(1)影响文意、不合版式要求的另页、另面、另段、另行、接排、空行,需要空行、空格而未空的,每处计0.1个差错。
(2)连续在一起的字体、字号错,每处计0.25个差错;字体和字号同时错,每处也计0.25个差错。
(2)字体、字号错,每处计0.1个差错;字体、字号同时错,每处也计0.1个差错;同一面内不重复计算,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3)在同一面上几个同级标题的位置、转行格式不统一的,计0.25个差错;肩题与正文之间未空格的,每处计0.25个差错。
(3)在同一面上几个同级标题的位置、转行格式不统一且影响理解的,计0.1个差错;需要空格而未空格的,每处计0.1个差错。
(4)阿拉伯数字转行的,每处计0.1个差错。
(4)阿拉伯数字转行的,每处计0.1个差错。
(5)图、表的位置错,图、表的内容与说明文字不符,每处计2个差错。
(5)图、表的位置错,每次计1个差错,图、表的内容与说明文字不符,每处计2个差错。
(6)书眉单双页位置互错,每处计0.5个差错。 (6)书眉单双页位置互错,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7)脚注注码与正文注码配套,但不顺号;或有注码无注文,有注文无注码的,每处计0.25个差错。

(7)正文注码与注文注码不符,每处计0.1个差错。

四、图书的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都为必须审读、检查的内容。 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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