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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格劳秀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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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楼  发表于: 2010-09-20
格老秀斯,又称格劳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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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historysky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1-11-06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2版:
【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04-101645-08-28)】荷兰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近代国际法奠基人。生于代尔夫特镇一知识分子家庭,卒于罗斯托克。11岁入莱顿大学,15岁赴法国奥尔良大学攻读法律。1599年回荷兰,在海牙当律师。1601年在荷兰共和国荷兰省政府任检察长,并积极参与外交活动。1604年为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撰写《捕获法》一书。1609年撰著《论海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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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historysky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22-03-20
《辞海》第7版:
【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荷兰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近代国际法奠基人。15岁时获法国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律师、检察官,并代表荷兰出使英国。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教冲突而被捕并被判处终身监禁。1621年越狱成功,在法国定居。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都以自然法为基础。与自然法相对称的是意志法,分为神的意志法(如《圣经》)和人的意志法(即人定法);人定法服从自然法。国家通过契约而成立。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应受国际法的约束,海洋不得为任何人所私有。应以最大努力来防止战争;战时应实行人道主义,战后则应遵守和平条约。著有《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海洋自由论》《荷兰法学导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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