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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1990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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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楼  发表于: 2011-02-11
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
 (1990年5月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出版社、杂志和报纸出版、发表了一批描写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云等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生平的纪实文学、报告文学或传记作品,还有写江泽民、李鹏等同志的图书和文章,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有一些作品是写得比较好的,但是总的来看,这类作品过多,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例如,有的事实内容不准确、不真实,对人物的评价偏颇不公正;有的擅自公开党中央内部情况和领导人的重要言论;有的热衷于“秘闻”、“内幕”、“隐私”、“野史”,大量使用道听途说的传闻,捏造史实,杜撰领导人的心态、言论和领导人之间的关系,贬低甚至诬蔑革命领袖。这些问题在政治上损害了党的领导,不利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稳定大局。
  为加强对这类出版物的管理,保证质量,经中央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和主要领导人指: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的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全国政协主席。本规定所称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指:专门描写、记述上述人物的专著、传记、回忆录、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等。

  二、出版、发表这类图书、文章必须十分严肃、慎重。所述史实一定要准确,观点必须符合党中央《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把关,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出版、发表。

  三、这类图书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解放军出版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杂志、报纸刊载这类作品,要与杂志、报纸的性质、分工相符,不符的不得刊载。

  四、有关出版社在安排这类图书选题时,地方出版社要将书稿报当地新闻出版局,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审读意见,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要将书稿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审读意见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凡写健在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书稿,在报送新闻出版署之前,须先由出版单位征求本人意见。新闻出版署在审批中,如有重要疑难问题,可送中央宣传部审批。必要时,中央宣传部可视情况分别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批。

  五、翻译出版国外作者和翻印台港澳作者撰写的这类图书,同样按上述规定办理。内容不妥但确有某些研究和参考价值的,在上报书稿时须同时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写好出版说明,方可出版,控制印数,内部发行。

  六、上述图书不得协作出版,不得代印代发,一律由新华书店发行。

  七、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表上述内容的文章,由他们按本单位的审批程序报批。其他报纸、杂志发表这类文章,或录音、录像带属于这类内容的,则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如汇编成书,须重新按本规定专题报批。

  八、1990年2月10日,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对描写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出版物复审和报批的通知》,要求近年出版过这类图书的出版社,发表过此类作品的杂志、报纸,应根据中央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署报告。至今仍未报的这类图书一律不得出版、发行(包括在制品)。已报新闻出版署的,仍需按本规定办理。此类图书如需再版重印,亦应按照本规定报批。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予以行政处罚。如内容可以出版,但未按规定报批的,没收全部利润。如未按规定报批,加之内容也有问题的,除没收利润和加处罚款外,还将对出版单位及有关责任者追究责任,包括纪律处分,取消出版这类图书的资格,以至撤销出版单位。如发生违反法律的问题要对有关责任者包括作者追究法律责任。报纸、杂志、录音、录像制品违反上述规定的,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十、各有关出版社、杂志、报纸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把对这类出版物的管理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署、中央宣传部报告。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中共中央宣传部 发布日期:1990年05月05日 实施日期:1990年05月05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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