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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古文中出现异体字,版署质检的时候算差错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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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楼  发表于: 2011-06-25
在引文《西厢记》里出现“捱”和“甚么”、“採”,版署质检的时候算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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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刚:引文不算错。注明版本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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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校对交流群:100079712】
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1-06-25
千里东风(366706699)  12:29:25
肯定算错的。这是肯定的,我的书前两年几乎每年送去抽检.
校对网站长【日月止戈】(32767629)  12:30:15
就是有这方面的异体字,版署质检的时候算错了吧
千里东风(366706699)  12:30:24
但是你如果能证明原文出处也许就可以申诉理由,
校对网站长【日月止戈】(32767629)  12:30:54
有个网友说可以,但是要有出处
校对网站长【日月止戈】(32767629)  12:31:06
一般要标注一下
千里东风(366706699)  12:31:11
比如你能证明你的文章来自人民教育出版或者人民文学出版社,是原文照录就可以不算.
千里东风(366706699)  12:31:27
出处必须有权威性.
校对网站长【日月止戈】(32767629)  12:31:49
本文标注可以吗?
千里东风(366706699)  12:32:17
你可以在本页设注释标注.
千里东风(366706699)  12:32:41
在文中这样的多了会显得乱.
【职业校对交流群:100079712】
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1-06-25
民族摄影社周彧(969359852)  12:50:51
引用的异体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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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日月止戈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1-06-25
云淡风轻(376168798)  12:26:42
不知道,真的很希望在繁简转换方面能有成文的规定.
云淡风轻(376168798)  12:29:15
在涉及文学理论方面的书籍中几乎都存在引用古文学的问题,改还是不改,还真是个伤脑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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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观者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1-06-25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2006年1月8日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次  

新闻出版署1992年7月7日发布

  第一条 为使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使用汉字规范化,消除用字不规范现象,根据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关于汉字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汉字,主要是指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批示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所收录的简化字;1988年3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收录的汉字。
  本规定所称不规范汉字,是指在《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在1955年淘汰的异体字(其中1986年收入《简化字总表》中的11个类推简化字和1988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15个字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1977年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社会上出现的自造简体字及1965年淘汰的旧字形。
  第四条 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版物汉字使用的规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语言文字工作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汉字使用的规范工作。
  第五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书脊等)、包装装饰物、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出版物的内文(包括正文、内容提要、目录以及版权记录项目等辅文),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第六条 向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可以用简化字的一律用简化字,如需发行繁体字版本的,须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一)整理、出版古代典籍;
  (二)书法艺术作品;
  (三)古代历史文化学术研究著述和语文工具书中必须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部分;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八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在申请创办时,必须向批准机关提交出版社社名、报名、刊名字样,经审定符合规范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印刷通用汉字字模的设计、计算机编排系统和文字信息处理系统使用汉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需要使用繁体字的,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语言文字工作机关负责对出版物汉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提供检查需用的出版物样本。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报纸报头(名)使用不规范汉字1个字以上(含1个字),日报连续6期以上,周报连续3期以上,半月报连续2期以上的;
  (二)违反第五条第一款,期刊刊名及封皮、包装装饰物、千字以内的广告宣传品使用不规范汉字1个字以上(含1个字),半月刊连续2期以上,月刊、双月刊、季刊1期以上的;
  (三)违反第五条第二款,在1期(1册、1盒)内,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内文使用不规范汉字占总字数千分之一以上的;
  (四)违反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出版单位和印刷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信息来源: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 此帖被观者在2011-06-25 15:34重新编辑 ]
离线niemin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1-06-25
文本时代不同,原则上总署质检时不能算错。如能技术上处理,让读者更易于辨识和理解,则更完美。
离线niemin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1-06-25
好久没来了,都快忘了这个账号了。有空去俺博客坐坐:http://blog.sina.com.cn/editorproofingstandards  
离线清秋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1-06-27
学习了。工作中偶尔也会遇到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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