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界”和“租借地”都是国际法用语,两者的含义是有区别的。就地域而言,租界仅限于城市的一定区域,而租借地的范围则要比租界大得多。例如,上海英租界最初划定洋泾浜(今延安东路)以北,李家庄(今北京东路)以南为界,面积为830亩;而德国租界地胶州湾及湾内各岛总面积为550余平方公里,还有外围名为“中立区”的6 500平方公里,为两国共管地区。(见黄鸿森先生著《文章病案》第171页,商务印书馆,2006)
《辞海》第5版:
【租界】帝国主义国家强迫半殖民地国家(如旧中国)在其口岸或城市划出的作为外侨“居留和经商”的一定区域。是帝国主义国家对半殖民地国家进行各种侵略和罪恶活动的据点。英国于1842年迫使清政府订立《南京条约》,在中国各大口岸划界租地,筑路建屋,在界内僭取了“管理权”。其他帝国主义国家亦争相仿效。在旧中国的租界有两种形式:一种由一国单独管理(如汉口的“英租界”、上海的“法租界”),一种由几国共同管理(如上海的“公共租界”)。
【租借地】一国通过条约,以租借方式从他国取得的领土。租借大多有年限,但即使是永久租借地,租让国也有权要求收回。租借地一般涉及到主权行使的移转。历史上,帝国主义列强曾通过不平等条约从弱小国家取得租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