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外字不类推简化”不是国家的政策
北京大学中文系 苏培成
《通用规范汉字表》的表外字要不要类推简化,这是当前贯彻《通用规范汉字表》时遇到的一个重要的、有争论的问题。本文对这个问题做一点讨论。
一、关于类推范围的争论
1935年8月21日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发布《第一批简体字表》,收324个简体字。在简化方法上,只有个体简化,没有偏旁类推简化。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汉字简化方案》,收515个简化字和54个简化偏旁。在简化方法上既有个体简化,又有偏旁类推简化,这是对汉字简化的重大发展。例如,“勸”简化为“劝”,与别的字是否简化没有关系,这是个体简化;“愛”简化为“爱”,其他包含有“愛”的偏旁的字也要随着简化。例如“曖璦嬡”要简化为“暧瑷嫒”,这是偏旁类推简化。如果只有个体简化,得到简化的字数有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而偏旁类推简化符合汉字结构的规律,易学便用,这样的改动受到欢迎。
《汉字简化方案》在推行中发现有关偏旁类推简化的规定还有两个不够明确的地方。第一,一些个体简化字在用作偏旁时要不要简化;第二,54个简化偏旁独立成字时要不要类推简化。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文改会提出了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1964年2月4日得到国务院批复。批复的内容是:一、“爱、罢、备”等92个简化字作偏旁时应该同样简化。二、“贝、宾、产”等40个偏旁已经简化,独立成字时应该同样简化。三、“在一般通用字范围内,根据上述一、二两项规定类推出来的简化字,将收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的《简化字总表》中”。根据国务院的指示,文改会于1964年5月编定《简化字总表》。在《〈简化字总表〉说明》中对偏旁类推简化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三表所收的是应用第二表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作为偏旁得出来的简化字。汉字总数很多,这个表不必尽列。例如有‘车’旁的字,如果尽量地列,就可以列出一二百个,其中有许多是很生僻的字,不大用得到。现在为了适应一般的需要,第三表所列的简化字的范围,基本上以《新华字典》(1962年第三版,只收汉字八千个左右)为标准。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这就是说《简化字总表》收入的只是经常要用到的字。至于那些不大用得到的字,一旦需要使用时“一般应该同样简化”。这里面说的“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后来人们习惯上把它叫做“无限类推简化”。
为了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4月国家语委批准《规范汉字表》研制课题立项。研制《规范汉字表》必然涉及简化字问题。2002年6月课题组在安徽大学举行了简化字问题学术研讨会。会议的《纪要》说:“会议对简化字的类推问题基本达成共识,即不赞成无限类推,主张应将类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里说的 “将类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后来人们习惯上把它叫做“有限类推简化”。2007年8月制定的《〈规范汉字表〉研制报告》里说:“《规范汉字表》发布后,表外的字一律不再类推。” 2009年8月12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了《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载《中国教育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说明》的第六点明确指出:“根据国务院1986年‘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指示精神,本字表以外的字,不再类推简化。” 这表明《规范汉字表》研制者决定用“有限类推简化”代替《简化字总表》里的“无限类推简化”。到了2011年2月制定的《〈规范汉字表〉研制报告》说:“对表外字的类推,暂时不做规定,有待通过汉字应用实践逐渐形成规范。”从上述文件中,不难看出“有限类推简化”论在后退。
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随后公布了《〈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和《字表》。这两份文件全面阐述了有关《通用规范汉字表》的政策,其中没有“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的规定。如果把这次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和2009年8月13日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说明》加以对照,改变是极为明显的。在《〈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说明》的第六点里明确指出“本字表以外的字,不再类推简化”,而在这次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的相关位置删去了这样的表述。这是十分重要的调整,这说明被某些人津津乐道的“表外字不类推简化”不是国家的政策。在类推简化这个问题上,国家的语文政策是1964年《简化字总表》规定的“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
2013年7月,也就是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发出后不久,由国家语委语信司组编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以下称《解读》)。在这本书中,编写者却仍在宣传已被《〈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删去的“今后表外字不再类推”的规定。这是明显地和国务院的决定唱反调。这种混乱的状况前所未有,其严重的后果值得密切关注。
二、“表外字不类推简化”不可行
“表外字不类推简化”至少有以下三点危害:第一,如果执行“表外字不再类推”的主张,《简化字总表》里将有“飥釾喎諮鐥钁掆鈳鹼鰒紬澾鰌掗誒讅殨鷖撟啢鋩餺鯰讌”等31个繁体字被恢复。我们还记得在2009年发布的《字表》(征求意见稿)曾提出要恢复6个繁体字,被民众批得灰头土脸,不得不收了回去。这次换了个说法,以“表外字不再类推”为名,一下子就恢复了31个繁体字。不过这次不像2009年那样明白说出要恢复这些繁体字,而是兜了个圈子,表面不出现恢复繁体字的说法,而实质上是恢复了31个繁体字。编写者在《解读》在第47页里仍在宣传“今后表外字不再类推”的主张,而上述31个简化字不在这次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之内,也就是属于“表外字”。按照“今后表外字不再类推”的原则,再使用这31个字的时候就只能使用繁体字,这不是恢复繁体字是什么?研制《通用规范汉字表》的本意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而简化字就是规范汉字。如今《解读》打着推行《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幌子干的是恢复繁体字的事情。请问《解读》的组编者和编写者:国务院什么时候同意过恢复31个繁体字?《简化字总表》是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你们有什么权力修改国务院的规定?
第二,执行“表外字不再类推”的做法,在辞书里和文本里必然要出现同一个偏旁的字有的简化有的不简化的“怪胎”,如“笠鳥鸠”,两个字里的“鳥”一繁一简。“【魚甫 魚比】古之海鳐鱼”里的“鳐”简化,“魚甫 魚比”不简化。几十年汉字规范化的成果将丧失殆尽。
第三,制订并推行《通用规范汉字表》的目的是为了广大民众更好地使用规范汉字。如果执行《解读》主张的“表外字不类推简化”,广大的汉字学习者和使用者,包括国内的和国外的,根本无法记住哪些字是表内的哪些字是表外的。这将给广大民众和对外汉语教学增加极大的负担和混乱,必将招致群众反感。这和我们的语言文字工作一贯坚持的“以民为本”的方针背道而驰,并有可能影响到维稳的大局。
三、驳“表外字不类推简化”的三条理由
《解读》为“表外字不再类推”找到三个理由。第一,《解读》的45页引用国务院1986年批示里“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话作为反对无限类推的根据,这是对国务院批示的曲解。国务院批示说的是不能再出现像“二简”那样的简化字,根本不是讨论类推简化的范围。就在这次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里面就出现了“闫、钅仑、兆页”等226个《简化字总表》里没有的偏旁类推简化字。这说明该书的编者是知道国务院1986年批示指的是什么的。否则一下子冒出226个所谓新简化字,岂不是跟国务院的批示大唱反调了吗?《解读》还大段引用了《简化字总表》有关类推简化的论述,可是偏偏删去了“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这样一句重要的话。这不是严肃的科学态度,这种办法并不能支持“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的主张。
第二,《解读》说 “由于存在一表和二表两种不同的简化方式,反而影响了简化的系统性”。事实不支持这种说法。正是表内字类推和表外字不类推这两种方式破坏了简化字的系统性。汉字是个系统,具有很强的系统性。构成系统的各个成分要变都要变,时间可以有先后,但是变化的最终要保持系统不受伤害。以字体为例,由小篆变为隶书,结果是所有的小篆都要变为隶书,不会在隶书里保留少量的小篆。对字形来说,汉字的偏旁是个系统,不容破坏。汉字的繁简体是两个分系统,不能混淆。例如繁体字“魚”要简化为简化字的“鱼”,所有帶“魚”的字都要简化。不能一部分简化,一部分不简化。同一个偏旁人为地分出繁简,一定会造成了繁简混用,而繁简混用是汉字规范化中最忌讳的现象。
第三,《解读》说“类推简化成了一大批完全没有使用过的字形”。这也不合事实。《简化字总表》的说明指出:“汉字总数很多,这个表不必尽列。”表中未列出的字,在实际使用中需要用到时,“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这样的规定既维护了汉字的系统性,又不会“生成了一大批完全没有使用过的字形”。
总之,“表外字不类推简化”不是国家的政策。与《通用规范汉字表》有关的国家政策是国务院2013年6月5日 《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 的通知》和《<通用规范汉字表>的说明》。凡是与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抵牾的,都不是国家政策。《解读》一书的组编者和编写者歪曲国务院批示的精神,顽固地宣传已被国务院否定的 “表外字不再类推”的观点,挑战国务院的权威,干扰规范汉字的推行,这种做法必须予以制止。
注:文章中的“钅仑、兆页”是两个字,我的电脑打不出来。
见: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qmq/article_201402161006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