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海》第6版:
【奥斯丁】① 珍妮• 奥斯丁(Jane Austen,1775—1817)。英国女作家。生于乡村牧师家庭。写有长篇小说六部:《理智与情感》、《傲慢与偏见》、《曼斯菲尔德花园》、《爱玛》以及死后发表的《诺桑觉寺》和《劝导》。大多描写乡村生活,田园情趣,儿女婚嫁琐事。结构严密,文笔细腻委婉。珍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1812年起学习法律。1818—1825年开业为律师。1836年伦敦大学创立时为该校第一任法理学教授。认为法学只应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即实在法;一般法学的任务是从逻辑上比较分析各种成熟的实在法制度的共同原则、概念与特征;法与道德无关,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法律,不管是否合乎道德,仍应具有法律效力(“恶法亦法”之说来源于此)。认为实在法的定义应包括主权、命令与制裁三要素(这种主张后被称为“法的三位一体”说)。主要著作有《法理学范围》、《法理学讲义》、《实在法哲学》等。② 约翰·兰肖·奥斯丁(John Langshaw Austin,1911—1960)。英国哲学家,日常语言哲学中牛津学派主要代表之一。牛津大学毕业。曾任该校教授。提出语言行为理论。把语言行为分为语意行为、语行行为和语效行为等三类,主张“说话就是做事”,认为语言也是人的一种“行为”。主要著作有《哲学论文集》、《如何用词做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