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海》第7版:
【领土】在一国主权下的区域,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在国际法上的意义,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空间范围。
【领陆】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领土的最基本部分。一国的领陆包括其大陆部分,也包括其所属岛屿,如果是岛国或群岛国,其领陆就由其全部岛屿或群岛构成。
【领水】国家的内水和领海的总称。
【领空】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领空的上限至今仍有争议。领空构成领土的一部分,一国对于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定期航班须事先经该国许可,才能在其领空飞行;非定期航班飞经该国领空,须服从该国管辖。
【内水】领水的一部分。狭义仅指海洋法上的内水,即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广义还包括陆地领土内的河流、湖泊、运河等。
【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和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沿海国主权及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以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为限。中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于1992年2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毗连区】邻接沿海国领海的海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毗连区的划定旨在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中国于1992年2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划定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这一海域中,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并享有对以下事项的管辖权:(1)人工岛屿、设施和结异的建造和使用;(2)海洋科学研究;(3)海洋环境的保护。同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大陆架】沿海国的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的范围。平均坡度6′;陆侧起自低潮线,外缘止于海底坡度急剧增大处;宽度从极狭窄甚至缺失到1 000千米不等;面积约占海洋总面积7.6%。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沿海国确定大陆架时规定三个标准:(1)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2)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时,划定大陆架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3)或不应超过连接2 500米深度各点的2 500米等深线100海里。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享有行使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不得对航行和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造成不当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