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伏法”说法不妥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4月17日,《湖北日报》第五版《我省破获传销第一大案》一文最后一段中说:“为固定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专案组采用了电子数据、数码拍照、超链接数据处理等现代取证方式,浓缩海量证据,最终使邱某、刘某认罪伏法。”该句中“认罪伏法”说法不妥当。
“伏法”是指罪犯被执行死刑。《辞海》对“伏法”的释义是:“因犯法而被处死刑。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以异?’”《辞源》的解释是:“犯法被处死刑。……今梁王不伏诛,是汉法不行也;如其伏法而太后食不甘味,卧不安席,此忧在陛下也。”
根据省公安厅的通报,林枫集团特大传销案犯罪嫌疑人最高获刑4年,因此不能说“认罪伏法”。笔者以为此处“认罪伏法”改为“认罪服法”更为妥当。“服法”可泛指认罪表现。其内容可包括自首、投案、坦白交待罪行、戴罪检举他人以及改恶从善行动等等。与“服法”同义的还有“伏罪”。“伏罪”也是承认自己罪过的意思,但词义与“伏法”迥然不同。(钟祥市承天路小学赵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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