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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地方版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2008-11-12 11:01来源: 作者: 点击:

广字[1999]第26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地方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司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具有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营范围广告经营者承办,其他任何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也不得经营地方版。

二、经批准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在发布时报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接受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校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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